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行为,使员工恪守职责,安全、有效、圆满地完成工作任务,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和规章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员工从业须知》(以下简称《须知》)。
第二条 本《须知》适用于 *** *** (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员工。
第三条 本《须知》规定了员工行为基本准则、上班时间、休息休假、绩效与薪酬、社会保险与福利、职业安全与健康、教育培训、奖惩等基本内容,是员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应熟悉、掌握和遵守的基本制度。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员工在为公司工作或代表公司做业务活动时,首先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员工应熟悉、掌握并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遵守职业道德。 员工必须敬业爱岗,诚实守信,努力工作,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七条 保守公司秘密。 员工对在工作期间了解、知悉的公.司各种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维护公司形象。 员工有责任和义务自觉维护和宣传公司企业形象、品牌形象,熟悉《XG基本礼仪、仪式规范》。不得进行或散布有损企业形象、品牌形象的不良行为或恶意言论。
第九条 公司实行周四十小时工时制。具体工时工作制,按所在岗位的班制确定: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每日上班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其工作班制有常白班、四班三运转等形式;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上班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上班时间不超过40小时。其工作班制有四班二运转等形式;
员工必须按规定工作班制和上班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倒班员工应提前到岗准备接班,当班人员做好交接班后方可离岗。
第十条 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各单位、部(处)室的考勤管理由单位党政办公室(综合管理室)负责。车间(科室)负责人和班组长是考勤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党政办公室(综合管理室)负责人是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 《考勤表》考勤,《考勤表》是证明员工正常工作出勤的直接依据。
第十二条 员工在办理完岗位异动手续后,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新岗位报到,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倒班员工在上班时间适逢法定节假日时应照常上班。公司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单位根据相关生产、工作的详细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具体规定如下: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能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国家、公司规定给予补偿。单位已安排休年休假,员工自愿放弃的,不发给补偿。
员工进入公司工作满6个月后,按规定可享受探亲假。员工的工作地点与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户籍不属同一省份的,持有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方可享受此假期。原则上一次休完,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探望父母期限:已婚员工探父母假期,每四年20天;未婚员工探父母假期,每年20天。
请婚假的员工需从政府规定的相关婚姻登记机构取得结婚证明,婚假原则上应在取得结婚证明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休完。
婚假连续3天假期。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单位能够准确的通过路程远近另适当给予路程假,往返累计不超过2天。
(一)产假: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男员工享受护理假20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女员工怀孕流产的,可根据二甲及以上医院或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享受相应产假,其中未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满2个月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产假;满4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满7个月及以上流产的,享受75天产假。员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及实行其它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规定给予一段时间休假。
(二)哺乳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其所在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可安排1至2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假的使用依照国家或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期限按照治疗的不一样的情况依据公司《工伤员工管理办法》规定权限确定为1个月至12个月。
停工留薪期已达到12个月,但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及延长期限合计最长不超过24个月。延长停工留薪期办理程序为,个人申请,单位申报,安全管理部提交到省或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判定部门确认延长期限。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上班时间计算,具体方法为: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某些特殊疾病的员工,在24个月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者,经公司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员工休病假需提供二甲及以上医院或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并提供详细的病历、诊断证明等资料。提供虚假证明病休的,经查实后,按旷工处理。
员工的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死亡,可给予连续3天假期。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能够准确的通过路程远近另适当给予路程假,往返累计不超过2天。
员工休半天事假由直接领导批准,1天(含1天)以上、5天(含5天)以内事假,由车间(科室)负责人批准;5天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批准;1个月以上报公司审批。休事假1天(含1天)以上,员工必须办理请假登记手续。员工请事假当年一般不允许超出2个月,员工1年内累计休事假达2个月以上必须报公司审批。
因私事出境,申请事假的假期,凡去港、澳、台的,不允许超出3个月;出国的不得超过6个月;因故确需续假的,应提前办理申请续假手续,续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
员工在试用期期间一般不得休事假,特殊情况必须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休事假累计1个月以上,相应的试用期期限应按假期的同等时间延长。
第二十三条 员工休假期间,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年休假外,均计入各类休假假期。
员工休假应提前申请,由个人填写请假单,请假单必须写明请假事由、去向、期限,并提供相关证明,按公司规定的批假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交考勤员作考勤依据。
员工休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休假时间的,必须在休假期满前办理好续假手续。
员工休假期满或提前终止休假,必须履行销假手续,销假由考勤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批。未履行销假手续的,视为未出勤。
(一)员工休年休假、婚假、丧假享受除高温满勤奖、中夜班津贴以外的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二)员工休探亲假,在规定的休假期内,工资待遇按特殊工资计发基数发放。特殊工资计发基数:基本(岗位)工资、年功工资与当月岗位绩效工资1.0值之和(下同)。
(三)产假等计划生育假工资待遇分别依照国家或湖南省计划生育及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员工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含批准延长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按照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个人平均薪资支付。
员工停工留薪期满后至评定伤残等级前,按岗位及个人绩效支付工资,仍需要停工治疗的,工资待遇按病假规定执行。
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属于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属于五级至十级伤残,具备一定劳动能力且单位安排实质性岗位的,按岗位及个人绩效支付工资。
员工因工伤复发需停工住院治疗或康复疗养的,按本人停工治疗、康复疗养前12个月的平均薪资支付工资。
(五)在岗员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工资或病伤假救济费:
1.年病休累计在6个月以内的,支付其病伤假工资为: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为本人特殊工资计发基数的60%;满5年不满10年的,为本人特殊工资计发基数的70%;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本人特殊工资计发基数的80%;满15年不满20年的,为本人特殊工资计发基数的90%;满20年以上的,为本人特殊工资计发基数的100%。
2.年病休累计在6个月(不含6个月)以上的,支付其病伤假救济费为: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为本人特殊工资计发基数的55%;满5年不满10年的,为本人特殊工资计发基数的60%;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本人特殊工资计发基数的65%;满15年不满20年的,为本人特殊工资计发基数的70%;满20年不满30年的,为本人特殊工资计发基数的75%;满30年以上的,为本人特殊工资计发基数的80%。
3.病伤假工资或病伤假救济费按上诉办法计算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4.患重病和绝症的员工,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其病伤假工资或病伤假救济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5%,但病伤假工资最高不允许超出100%, 病伤假救济费最高不允许超出85%。
(六)员工法定休假、病伤假工资或病伤假救济费最高不超过本人基本(岗位)工资、年功工资与岗位绩效工资之和的60%。
第二十六条 依据公司战略目标, 建立绩效管理体系和员工绩效管理制度,引导员工的行为,持续提升员工能力,科学、公正地评价员工的贡献。
员工绩效管理流程包括绩效指标的制定、绩效监控与辅导、绩效评价与考核及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等环节。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理应当将公司战略目标、组织绩效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结合岗位工作职责建立科学的绩效指标体系。
第二十八条 员工应与单位配合制定本岗位绩效指标和工作规划,努力开展工作,提高自身能力,保证绩效目标完成。
第二十九条 绩效管理责任人应及时 了解员工各绩效指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察觉缺陷及时与员工做沟通,帮助员工改进工作方法,保证工作目标的完成。
第三十条 绩效管理责任人 应按照考核周期对员工做绩效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向员工反馈,指出改进方向,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员工工资核算、 薪资调整、岗位调整、培训、是否胜任工作和劳动合同续签、解除、终止等人力资源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员工对绩效评价结果有异议, 应当首先向直接主管反馈,申请重新评估。其申请不被受理或经评估后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所在单位员工绩效评价申诉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员工对其裁定结果仍有异议,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人力资源部为员工绩效评价最终裁定机构。员工必须在绩效评价或仲裁结果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超过申诉时限视为认同评估结果,不再受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 市有关政策规定、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及经济效益等确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方案,并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以能力为驱动、以业绩为导向”的薪酬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十五条工资由基本(岗位)工资、 岗位绩效工资、年功工资和津贴四部分组成。
第三十六条 公司自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工资。公司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发放时间及发放方式按公司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安排员工加班,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支付加班工资:
(一)工作日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对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经济考核,每月考核后的工资剩余部分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员工个人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员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公司从员工月工资中扣除后代缴。因特殊原因公司无法代扣代缴的,由本人自行缴纳,个人不缴纳或不按时缴纳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四十条 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需要接受治疗(包括康复治疗)的有关费用及享受工伤(工亡)等有关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建立员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比例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公司经济效益每年确定一次,公司和员工个人等额缴纳,存入员工个人账户。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为员工每个工作日提供一次免费工作餐。第四十四条公司建立疗 (休)养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员工能够享受到相应待遇。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基本医疗及健康服务, 定期为员工进行健康体检。
第四十八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引发死亡的, 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标准按湖南省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付标准执行。
精神病患者失踪,在3个月内其病伤假救济费照发,3个月后仍下落不明的,应停发病伤假救济费,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精神病患者经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已支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应如数退还,停发的病伤假救济费不予补发。
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据国家、 政府有关职业安全与健康的法律和法规和规章,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订和完善职业安全与健康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十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符 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公司对从事具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按规定发放保健津贴。
第五十一条 公司按规定有计划地 安排对接触粉尘、化学性毒物、噪声、电离辐射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做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或职业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服从岗位调整安排;对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员工安排做好复检、医学观察、治疗诊断等工作,体检、复检和治疗所占用的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第五十二条 公司建立工伤事故、 职业病登记制度和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应按规定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女员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禁忌和限制的工作。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员工在“四期”期间从事国家禁忌的劳动范围和劳动强度的劳动。女员工的“四期”和计划生育的有关待遇,按国家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技术标准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爱护和正确使用机械设备、工具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提高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护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五条 新进员工或变更岗位的员工, 应参加相应的培训,达到相应的上岗要求,上岗前还必须做到:
(一)熟悉和掌握新岗位的岗位职责、工作环境、作业条件、操作规程、技术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
(二)岗位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上岗前须体检,并符合岗位对身体素质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 员工上岗或进入生产现场一律按要求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员工的.上级和安全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员工有义务服从上级和安全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挥,确保企业和个人安全。
第五十七条 员工在作业过程中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员工有权了 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当工作场所出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用人单位组织进行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告知。员工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五十九条 公司有义务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员工有义务爱护厂容厂貌和公共财物。
第六十条 公司致力于培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的员工能力,积极开展员工教育培训,促进员工与公司的共同发展。
第六十一条 员工入职时, 须参加相应的入职培训、安全教育和上岗前的技能培训,并经考试考核,达到上岗要求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二条 员工转岗或离岗6个月以上复岗时, 须参加相应的安全教育和上岗前的技能培训,并经上岗资格认定,达到上岗要求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四条 员工应树立终 身学习的思想,积极主动参加相关培训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达到胜任岗位工作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 员工参加公司 委派的外部培训,培训总费用在10000元(含)以上者须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按协议履行为公司的服务期及相关约定。
第六十六条 对于模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员工,公司将视情况予以奖励和表彰。
(二)坚持原则,勇于制止违规操作或其它违纪行为者;(三)在艰苦条件下工作,被公认为楷模;
(五)拾金不昧,热心服务,有显著的有益于社会和公司的行为,为公司争得荣誉者;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公司资财和能源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二)在生产、科研、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或者突出贡献者;
(三)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公司和国家有较大贡献者;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表现卓著,使公司、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巨大损失者;
(五)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突出功绩者。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者;
(四)发现职责外的故障,迅速报告或妥善处理防止损害者;(五)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第七十条 公司依法制定规章制度, 规范员工的行为,并作为惩处违规、违纪员工的依据。
第七十一条 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违反、较严重违反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下岗培训、解除劳动合同,并处相应的经济处罚。经济处罚分为:经济考核和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一般以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作为计算赔偿费用的依据。
第七十二条 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处理由所在单位或专业部门负责办理。下岗培训、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由所在单位申报,公司审批。有关管理人员的惩处按管理权限办理。
第七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为一般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通报批评,可视情况并处经济处罚:
(七)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任务安排或为个人利益无理取闹,影响公司生产、工作秩序的;
第七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较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下岗培训,可视情况并处经济处罚:
(七)散布煽动性、虚假性信息,影响公司形象、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社会秩序的;
(十五)涉嫌刑事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六)利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或营私舞弊、内外勾结、弄虛作假,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十七)被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
第七十六条公司相关规定与本《须知》不相符的一律以本《须知》为准;本《须知》规定与国家法律和法规不一致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须知》未涉及的部分按国家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须知》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后,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